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动产抵押登记
事项名称 | 动产抵押登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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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务对象 | 企业、个体工商户、农业生产经营者 |
办理时间 | 工作日上午9:00——11:30 工作日下午13:30——17:30 |
办理时限 | 申请材料符合登记要求即时办理登记 |
办理机构 | 各区工商分局 |
办理地点 | 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分局 |
收费标准 | 无收费 |
办理依据
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一百八十九条:企业、个体工商户、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,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。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;未经登记,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
(二)《动产抵押登记办法》(工商总局令第88号)第二条:企业、个体工商户、农业生产经营者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、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,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。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;未经登记,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
办理流程
(一)网上办理 1.申请人可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《动产抵押登记网上申报查询系统》页面,系统自动跳转至《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》页面,进行在线办理。 2.申请人可直接登录《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》进行在线办理,网址:http://dcdy.gsxt.gov.cn (二)现场办理 1.申请人向抵押人住所地工商分局提交申请材料; 2.工商分局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,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理登记。
受理条件
(一)抵押人为企业、个体工商户及农业生产经营者;
(二)抵押物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。
办事资料
(一)设立登记
1.抵押人、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《动产抵押登记书》(一式三份);
2.抵押人、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;
3.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。
(二)变更登记
1.抵押人、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《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》(一式三份);
2.抵押人、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;
3.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。
(三)注销登记
1.抵押人、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《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》(一式三份);
2.抵押人、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;
3.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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