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国公司注册登记流程和注意事项

办理流程

办理环节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审查标准办理结果
申请受理



受理1个工作日文件证件齐备,符合法定形式(1)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,直接进入受理步骤,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; (2)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,出具受理通知书。
审查与决定



决定1个工作日文件证件齐备,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、条件、标准,通过审查,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;申请材料不齐全、不符合法定形式、条件和标准,未通过审查,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。
颁证与送达



发证1个工作日结果名称1、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
送达方式:窗口领取邮件寄送

申请材料

序号材料名称材料来源数量要求介质要求表格及
样表下载
其他要求
原件复印件
一、办理因登记证或代表证丢失、损毁申领补发登记证或代表证提供
(一)《更换、增(减)、补营业证照申请表》申请人自备1份
--表格类;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--
(二)遗失、损毁情况说明申请人自备1份
--文本类;纸质----
(三)登载证件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申请人自备1份
--文本类;纸质----
申请材料总要求1、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属登记机关提交登记材料,提交的登记材料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。 2、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: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提交原件;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并由申请人签署,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。 3、提交材料涉及签署,未注明签署人的,自然人由本人签字,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,并加盖公章。 4、提交材料为外文的,应附中文翻译件,注明“翻译准确”,并由申请人签署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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